公證法 第 87 條
- 1.公證人應將公證書、證明身分、代理人權限、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及其他附屬文件,編為卷宗保存之。
- 2.前項卷宗,應逐頁連續編號,如請求人請求返還附屬文件時,得將其繕本或影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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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證法第 87 條規定公證人應將公證書與身分、代理權、第三人同意等附屬文件編卷保存,逐頁編號;請求人得請求返還原件,以繕本或影本歸卷替代。
Q · 公證辦完之後,那些附屬文件去哪了?我可以拿回原件嗎?
依公證法第 87 條,公證人會將公證書本體加上身分證明、代理權證明、第三人同意書等所有附屬文件編為卷宗保存,逐頁連續編號。請求人若需要拿回原件,可請求返還,公證人會以繕本或影本歸入卷宗替代原本。這套設計兼顧公證紀錄完整性與當事人取回重要原件的便利性。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證辦完就結束了?不是。公證書離開你手上之後,還有另一份完整的紀錄留在公證人那邊,編號、編頁、整齊地放在卷宗裡,包括公證書本體、你提供的身分證明、代理人授權書、第三人同意書等所有相關文件。這就是第 87 條規定的「編卷保存」制度。為什麼這件事對你來說重要?因為這代表三件事:第一,就算你手上的公證書遺失或毀損,公證人那邊有完整的紀錄可以調閱;第二,未來發生爭議時,法院可以直接向公證人調卷,不需要你重新證明任何事;第三,你提供的附屬文件(例如身分證影本、代理權限證明)一旦放進卷宗就被保存下來,你想拿回原件時,公證人可以用繕本或影本代替。這是一個你看不見但一直在運作的保險機制。
法律定性
公證法第 87 條為公證書編卷保存制度的核心規範,明文要求公證人將公證書本體與所有附屬文件編為卷宗、逐頁連續編號,並開啟「繕本/影本替代原本」的彈性機制,使請求人得以取回提交之原件,同時維持公證紀錄的長期可信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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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證書遺失了該怎麼辦?是不是要重新辦一次公證?▾
不需要重新辦,因為依第 87 條公證人那邊有完整的卷宗保存。你可以向當年承辦公證人或所屬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請核發繕本,並依第 88 條的程序作成經認證的替代繕本,效力等同原件。內行人提示:辦理公證的同時,可以直接多申請一份「經認證的繕本」自己另外保存,這份繕本的效力等同正本,且事前申請的費用比事後補辦低很多。
Q2我給公證人的身分證影本和授權書,會被永久保存嗎?我想拿回原件可以嗎?▾
依第二項,請求人可以請求返還附屬文件,公證人會用繕本或影本替代歸入卷宗。所以原件你可以拿回去,但要留意只能在公證程序進行中或完成後不久提出,越早提出越方便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提供的是有獨立價值的原件(例如祖傳契約、原始合約),辦理公證前就先口頭告知公證人你會請求返還,公證人會在編卷時直接以高品質影本保存,省去你事後申請的麻煩。
Q3公證書遺失怎麼辦?▾
不用慌。依公證法第 87 條,公證人那邊有完整卷宗保存,可向原承辦公證人或所屬法院公證處申請繕本,依第 88 條程序辦理認證後,效力等同原件。
Q4公證卷宗保存制度是什麼?▾
公證人依公證法第 87 條,將公證書與所有附屬文件編為卷宗、逐頁編號、長期保存的制度,是公證書長期可信賴性的物理基礎。
Q5什麼叫附屬文件?▾
公證程序中由請求人提供之身分證明、代理權證明、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以及其他支援公證內容真實性的文件,依第 87 條一併編卷保存。
Q6公證卷宗會保存多久?▾
依司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文件保存要點,多數公證卷宗為長期保存類,部分(如公證遺囑)為永久保存。實際年限依文件類別而定。
Q7公證書遺失怎麼補發?▾
確認原承辦資訊 → 準備身分證明與利害關係證明 → 向承辦公證人或所屬法院公證處提出繕本核發申請 → 繳費 → 取得經認證繕本,效力等同原件。
Q8怎麼申請調閱公證卷宗?▾
依第 89 條,請求人、繼受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閱覽。攜身分證明、關係證明、公證字號(有的話)至原承辦公證處櫃台提出。
Q9公證書繕本申請費用多少?▾
依公證法規費標準,繕本核發每頁約數十元至百元,認證費另計。整本繕本費用通常數百至數千元,遠低於重新辦理公證。
Q10怎麼證明我和某份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繼承人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契約當事人之配偶或繼承人提婚姻或繼承關係證明;訴訟對造提起訴狀繕本;其他依個案備齊文件。
Q11公證書正本 vs 繕本 vs 影本差在哪?▾
正本:公證人簽發,可獨立對外使用。繕本:經認證後等同原本,訴訟用首選。影本:物理複印,原則需經認證才有獨立效力。
Q12公證書 vs 認證書差在哪?▾
公證書: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或事實之內容作成,具強執行力可能。認證書:僅就簽名或印章真正性予以證明,效力較窄。兩者卷宗保存規定相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正本 | 繕本 | 影本 |
|---|---|---|---|
| 效力 | 與原本同效力,可單獨對外使用 | 經認證後等同原本 | 原則上僅供參考,需經認證才有獨立效力 |
| 核發機關 | 原承辦公證人 | 原承辦公證人或所屬法院公證處 | 原承辦公證人或所屬法院公證處 |
| 適用情境 | 原件遺失補發、追加當事人需要 | 訴訟、申辦行政程序、跨機關提送 | 參考存查、影印備份 |
| 費用級別 | 較高(含認證費) | 中等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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