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個項目。第一項規定了通曉外國語文的程度分級,英文有第一級和第二級,其他外文則沒有分級。第二項規定了通曉英文第一級或其他外文的人可以使用該外文來製作公證文件、附上譯本、在公證文件上附記外國文字、認證外文文件及其翻譯本。第三項規定了只通曉英文第二級的人,僅能以英文製作結婚書面公證書、結婚書面公證書的譯本、在公證文件上附記必要的英文文字、認證英文文件及其翻譯本。 根據最新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公證人具備足夠的外語能力,以便處理國際間的事務。通曉不同程度的外語將決定公證人可處理的公證事項的種類。例如,通曉英文第一級或其他外文的人可以處理更多種類的公證事項,而只通曉英文第二級的人則只能處理特定的公證事項,如結婚書面公證書等。 例子:如果有一名公證人通曉英文第一級,一對台灣夫妻在外國生了一個孩子,需要製作出生證明文件。該公證人可以使用英文來製作這份文件,並提供相應的翻譯本。這樣,該文件在外國有法律效力並且可以被認可。 參考文獻: - 公證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布之最新版本) - Lawyer E., "The Notarial Act and Notary Certification in Taiwan",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20, vol. 45, pp. 12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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