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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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公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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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1條,本規則是依據公證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而訂定的。根據公證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公證機關應於公證結束後,將公證文件成冊保存,成冊後不得拆散、丟棄或毀壞,並應紀錄該冊號、保存地點及保存檔案之方法」。因此,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1條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公證機關對公證文件的保存及銷燬方式。 根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第1條,對於已成冊的公證文件,公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存,不得拆散、丟棄或毀壞。此規則的目的是保護公證文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公證機關能夠提供正確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公證法(最後修正日期:2019年)
相關函釋 1 則
- 公證法法規
- 第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公證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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