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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發給之證書及其補、換發,得收取規費,其費額由司法院定之。
  2. 前項費用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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