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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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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向司法院申請公證人遴任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2. 2.前項費用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37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法的規定,民間公證人所發給的證書以及補發、換發的相關手續,可以收取一定的規費。這個規費的金額由司法院依法定之程序來確定。 2. 在徵收前述費用時,應該按照預算程序來進行,也就是在預算中列明相關的收費項目並經過相關審議程序,確定收費標準和方式。 範例參考資料: - 有關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的完整內容可以參考司法院公布的相關法規文件。 - 司法院在法規中可以對於民間公證人發給的證書和相關手續的規費金額作出具體規定,例如公告、函釋等。

  • 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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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37 條規定:「向司法院申請核發公證人遴任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千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前項費用之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