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 二、被付懲戒事由。 三、議決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 五、議決之年、月、日。 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19條,議決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 二、被付懲戒的事由。 三、議決的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理由。 五、議決的年、月、日。 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範例: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19條,如果一個民間公證人被處以懲戒,議決書應該記載該民間公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議決書還應該記載該民間公證人被懲戒的事由、主文、事實、證據及議決理由。最後,議決書應該記載議決的年、月、日以及出席審議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的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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