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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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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 二、被付懲戒事由。 三、議決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 五、議決之年、月、日。 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19條,議決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 二、被付懲戒的事由。 三、議決的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理由。 五、議決的年、月、日。 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範例:根據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19條,如果一個民間公證人被處以懲戒,議決書應該記載該民間公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議決書還應該記載該民間公證人被懲戒的事由、主文、事實、證據及議決理由。最後,議決書應該記載議決的年、月、日以及出席審議的主任委員和委員的簽名蓋章。

  • 議決書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主文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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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19 條規定:「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