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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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特別優異者,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司法院獎勵之: 一、對公證業務之推進或革新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 二、襄助革新公證制度及研究之著作,有重大貢獻。 三、舉發足以破壞公證人或司法信譽事件,經偵辦屬實,對維護信譽或人民權益有重大貢獻。 四、協助推動公證業務,熱心贊助或舉辦相關會議,成績卓著。 五、推行公證教育,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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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15條的規定,如果公會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特別出色的情況,可以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司法院給予獎勵: 一、對推進或改革公證業務具有成效或有領導才能,有出色的成就。 二、對改革公證制度有協助並有重大貢獻的著作。 三、揭發足以損害公證人或司法信譽的事件,經過調查證實,對維護信譽或人民權益有重大貢獻。 四、協助推動公證業務,熱心贊助或舉辦相關會議,成績卓著。 五、推行公證教育,成績優良。 例如,如果一個公會在公證業務的推進上取得了重大成果,例如引進了新的科技以提升公證效率,並在此方面有卓越的表現,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又例如,一個公會出版了一本關於公證制度改革的重要著作,對公證制度的改革起到了重大貢獻,主管機關也可以給予獎勵。以上都是根據該法規的規定以及案例可演繹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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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