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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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檔案,由第一科檔案室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但各單位對承辦之案卷,為調用便利得自行分類編號,送交檔案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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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1 條,司法院的檔案由第一科檔案室統一編號集中管理。但各單位可以對承辦之案卷進行自行分類編號,以便調用方便,然後交由檔案室進行管理。 這表示司法院的檔案管理是由第一科檔案室負責的,他們負責將檔案進行編號和統一管理。然而,各個單位也可以對自己承辦的案卷進行分類編號,以便於自行調用,但最終還是要交由檔案室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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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