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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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院收發編列總收發文號之文件除別有規定外,必須歸檔。各處、科、室收發之文件,亦得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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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經司法院收發編列總收發文號的文件,除非有別的規定,否則必須進行歸檔。同樣地,各處、科、室收發的文件也可以進行歸檔。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司法機構的文件能夠進行有效的管理,並確保其流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文件的歸檔可以有助於組織內部的文件管理和查閱,並確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舉一個例子,如果某法院處理了一個刑事案件的相關文件,根據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2條,這些文件應該被進行歸檔,以便日後需要時能夠查閱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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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