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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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歸檔案卷整理,準照行政院頒行之檔案分類目錄規定,分別門、類、綱、目,並依其所列阿拉伯數字為代號,填於卷面專欄,以示區分。但本院得視實際情形,簡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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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司法院在對歸檔案進行整理時,應依照行政院頒布的檔案分類目錄規定,將檔案分門、類、綱、目,並使用該目錄所列的阿拉伯數字作為代號填寫於卷面專欄,以方便區分不同的檔案。不過,根據實際情形,司法院得對這個程序進行簡化。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理要點,行政院公報第110卷第40期,2021年10月2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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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