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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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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歸檔案卷整理,準照行政院頒行之檔案分類目錄規定,分別門、類、綱、目,並依其所列阿拉伯數字為代號,填於卷面專欄,以示區分。但本院得視實際情形,簡化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司法院在對歸檔案進行整理時,應依照行政院頒布的檔案分類目錄規定,將檔案分門、類、綱、目,並使用該目錄所列的阿拉伯數字作為代號填寫於卷面專欄,以方便區分不同的檔案。不過,根據實際情形,司法院得對這個程序進行簡化。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理要點,行政院公報第110卷第40期,2021年10月2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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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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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院對歸檔案卷整理,準照行政院頒行之檔案分類目錄規定,分別門、類、綱、目,並依其所列阿拉伯數字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