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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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承辦人員明瞭歸檔案卷之檔號案號,本院之公文經辦登記卡由收文人員複寫三聯單,其第一聯 (紅粉色) 送研考單位,第二聯 (黃色) 第三聯(白色) 附著於來文送各單位。第三聯 (白色) 由承辦人將處理情形填送研考單位。第二聯 (黃色) 連同公文送檔案室,俟編定檔號、案號後,將其號碼列入,再退還各單位承辦人,承辦人將號碼登入歸檔簿,以便照號調卷。創稿案件,由檔案室自行填寫登記卡第二聯,送交各承辦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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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該院公文經辦登記卡的使用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收文人員會複寫三聯單,其中第一聯(紅粉色)送交研考單位,第二聯(黃色)、第三聯(白色)附在來文中送給各單位。承辦人填寫第三聯(白色)將處理情況送交研考單位。第二聯(黃色)和公文一同送交檔案室,編定檔號和案號後,將號碼填入登記卡中,再退還給各承辦人。承辦人將號碼登入歸檔簿,以便調閱對應案卷。在創稿的案件中,檔案室會自行填寫登記卡的第二聯,然後交給各承辦人進行登記。範例:根據《司法院辦公室公文處理作業準則》,收文人員負責複寫公文經辦登記卡的三聯單,並按照該準則的要求將其分送至相應的單位。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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