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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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單位承辦人負責歸檔,設置歸檔簿,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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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本院各單位承辦人負責歸檔,並設置歸檔簿予以妥善保管。這意味著司法院的各個單位應該有專門的人負責歸檔工作,並建立歸檔簿以確保文件能夠被妥善保管。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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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