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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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室建立檔案索引簿,索引簿以總收文號為準,無總收文號者以總發文號為準,無總發文號者,以各該單位發文號為準。並將每件公文之檔號案號填於索引簿號碼欄內,以利迅速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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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檔案室應該建立檔案索引簿,並以總收文號、總發文號或單位發文號為準進行索引。索引簿的號碼欄應填入每件公文的檔號案號,以方便快速調閱。 參考資料: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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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