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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承辦人員於經辦案件終結後,須歸檔時,應依該案進展連續情形整理文件,在各單位歸檔簿上,詳為填明各欄後,送檔案室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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