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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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辦人員於經辦案件終結後,須歸檔時,應依該案進展連續情形整理文件,在各單位歸檔簿上,詳為填明各欄後,送檔案室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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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承辦人員在案件結束後必須進行檔案歸檔工作。在進行歸檔時,承辦人員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整理文件,並在各單位的歸檔簿上詳細填寫相關欄位,然後提交給檔案室進行簽收。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刑事案件已經結案,承辦人員需要整理該案的相關文件,包括調查報告、訊問筆錄等,並在歸檔簿上填寫案號、日期、案件進展情況等資訊,最後將這些文件交給檔案室進行簽收。這樣可以確保檔案管理的有序性,方便後續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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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