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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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解密後歸檔。其久難解密必須歸檔者,應由承辦人員密封不記案由,另行編號歸檔,非經秘書長之核准,不得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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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解密後的檔案應歸檔。對於很難解密的檔案,承辦人員應該將其密封,不記錄原因,並重新編號歸檔。除非得到秘書長的核准,否則不得查閱該檔案。 根據司法院網站提供的《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為了規範並管理司法院的檔案,保護機密資料不被洩露。檔案管理辦法第8條訂明了對於解密後的檔案的處理方式,強調了解密檔案的歸檔程序以及對特定檔案的保密限制。此外,該條款還明確了需要秘書長核准才能查閱已解密並歸檔的檔案。
- 案由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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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