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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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文件或僅以批「存」處理之文件,承辦人員依類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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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雜項文件或僅以批「存」處理之文件,承辦人員應依類歸檔。這表示辦理這些文件時需要將它們按類別歸入檔案,以便管理和檢索使用。然而,本文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來闡述該條規定。由於資料不足,無法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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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