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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檔案室對所保管之檔案,應每年清理一次,其應行銷燬者,應隨時清理,先查明檢出,編列擬銷燬檔案清冊,記明其案由,會該有關單位派員審查,並經秘書長複,呈請 院長核定後會同主管單位實行銷燬,其銷燬之檔案清冊,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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