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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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室對所保管之檔案,應每年清理一次,其應行銷燬者,應隨時清理,先查明檢出,編列擬銷燬檔案清冊,記明其案由,會該有關單位派員審查,並經秘書長複核,呈請 院長核定後會同主管單位實行銷燬,其銷燬之檔案清冊,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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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檔案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了檔案室對所保管的檔案應進行清理的頻率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檔案室應每年進行一次清理,並且對應需要銷燬的檔案應進行隨時清理。在清理時,檔案室應先查明檢出的檔案,然後編列擬銷燬檔案清冊,清冊上應記明檔案的案由。擬銷燬檔案清冊需經相關單位審查後,再經秘書長複核,最終呈請院長核定後,由主管單位執行銷燬。已銷燬的檔案清冊則應永久保存。
- 案由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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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