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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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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理解的法規,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中,所稱之志工指的是志願參與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的各項服務業務人員。這些人員自願參與並提供服務,但並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鼓勵和表彰這些志工對司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的貢獻。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志工參與協助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的工作,例如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案件處理、協助民眾辦理相關業務等。參考資料:司法院法警局法律服務科108年12月31日關於印發「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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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