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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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 2.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 3.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附件一┌──────────────────────────────┐│(法院全銜)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申請人 │ (簽名蓋章)│├──────┼───────────────────────┤│ │性 別: ││ │ 出生年月日 : ││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住(居)所地址: ││ │聯 絡 電 話: │├──────┼───────────────────────┤│重要事蹟 │一 服務時數 小時 ││ │二 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審查意見 │ ││ │ │├──────┼─────────┬────┬────────┤│單位主管核章│ │首長核章│ │└──────┴─────────┴────┴────────┘ 附件二 ┌──────────────────────────────┐│(法院全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年 月 日│├──┬──┬──┬─┬──┬────┬──┬─┬───┬──┤│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電│志願服│審查││等次│時數│ │別│年月│證統一編│居)│話│務運用│機關││ │ │ │ │日 │號(或護│所地│ │單位 │ ││ │ │ │ │ │照號碼)│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可以獲得獎勵。 2. 獎勵辦法每年辦理一次。 3. 符合第一項規定的志工,可以填寫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一),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的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應該受理申請並審查後,製作名冊(附件二),並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的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根據上述法規以及附件一和附件二,志工需要填寫申請獎勵事蹟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該事蹟表包括基本資料和重要事蹟,如志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地址、聯絡電話等。重要事蹟部分包括志工的服務時數和主要績效,同時需要單位主管和首長簽章核可。 附件二則是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其中包括申請人的基本資料、服務時數等,需要相關單位主管和首長簽章核對。 參考資料: -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3條 - 相關表格附件一和附件二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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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