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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6.16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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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志工係指志願參與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之各項服務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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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2.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院每年辦理一次。
  3. 符合第一項規定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服務法院提出申請,各法院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件二),於同年三月底前函送直屬高等法院層報本院辦理。 附件一┌──────────────────────────────┐│(法院全銜)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申請人 │ (簽名蓋章)│├──────┼───────────────────────┤│ │性 別: ││ │ 出生年月日 : ││基本資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住(居)所地址: ││ │聯 絡 電 話: │├──────┼───────────────────────┤│重要事蹟 │一 服務時數 小時 ││ │二 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審查意見 │ ││ │ │├──────┼─────────┬────┬────────┤│單位主管章│ │首長核章│ │└──────┴─────────┴────┴────────┘ 附件二 ┌──────────────────────────────┐│(法院全銜)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年 月 日│├──┬──┬──┬─┬──┬────┬──┬─┬───┬──┤│申請│服務│姓名│性│出生│國民身分│住(│電│志願服│審查││等次│時數│ │別│年月│證統一編│居)│話│務運用│機關││ │ │ │ │日 │號(或護│所地│ │單位 │ ││ │ │ │ │ │照號碼)│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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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2.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3. 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實報支交通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6.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