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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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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2. 2.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3. 3.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實報支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的相關問題。

  • 志願服務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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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