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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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志工服務獎勵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以上者,由本院或本院委由志願服務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由本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
- 2.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 3.第一項獎勵由本院頒授者,受表揚志工經志願服務法院院長許可,得於該法院核實報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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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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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願服務法法規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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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