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 (如附件三) 通知受配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承諾書 (如附件四) 、公證請求書 (如附件五、六) 、宿舍配住契約書 (如附件七) 、切結書 (如附件八) 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管理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受配人應在15日內檢具填妥之承諾書、公證請求書、宿舍配住契約書、切結書,並完成公證手續后送宿舍管理機關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受配人進住。 參考資料: - 沒有找到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0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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