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眷舍、宿舍分為一、簡任級 (舊廿八坪、新四十坪)二、薦任 (舊廿坪、新三十六坪)三、委任級 (含雇員舊廿坪、新三十二坪)經機關首長特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9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的眷舍和宿舍分為簡任級、薦任、委任級及雇員等級。其中,簡任級的宿舍舊制為廿八坪,新制為四十坪;薦任級的宿舍舊制為廿坪,新制為三十六坪;委任級及雇員的宿舍舊制為廿坪,新制為三十二坪。但如果經機關首長特准,則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眷舍、宿舍管理辦法第5條修正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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