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職工,凡合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 (如附件二) 送司法院秘書處 (所屬機關總務單位) 審核辦理,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了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職工申請配租宿舍的程序。根據該規定,符合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申請人需要填寫宿舍申請單並提交給司法院秘書處(所屬機關總務單位)進行審核,同時還需要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的影本作為證明。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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