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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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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簽請依序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新到職人員自到職日起滿三個月後,始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前條及前二項之規定,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秘書長及最高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行政法院院長或經專案層報司法院核定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7條,申請配住宿舍的人員需要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人進行積點登記,根據積點的多寡來按次序核配宿舍。在宿舍不夠分配時,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可以進行抽籤來決定。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退休人員可暫時續住宿舍是根據大法官會議第557號解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但當人員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時,則應返還宿舍。然而,在特定情況下,有需要時可暫時續住宿舍,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個別法令解釋。 根據以上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7條適用於申請配住宿舍的人員,其優先順序是根據積點的多寡來決定。對於退休人員的宿舍使用權,需要根據大法官會議第557號解釋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解釋。至於退休人員的續住宿舍情況,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 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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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申配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