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一、級職: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依據官階、職務之高低計點。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五,簡、薦、委任職工按到職先後計點,在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仍予計點;惟非司法機關服務之年資應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雇員年資比照委任級年資計點。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按其最近三年內考績等第計點。四、眷口人數: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視其直系親屬人數 (以同戶籍為準) 之多寡計點。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 (積點數依附件一、分配宿舍計點標準表列計)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6條,宿舍的分配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級職:根據官階和職務的高低計點,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 範例參考資料:依據行政院法制局105年7月28日修正公務人員升遷實施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級職分為委任、薦任、簡任三種,根據不同級職的考試成績和資歷,給予不同的官階和積分。 二、年資:根據到職先後計點,並考慮在其他機關服務的年資,非司法機關服務的年資應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的退休前年資不予計點。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3年7月7日公告的公務人員任用及升遷實施暫行辦法第9條規定,年資按照到職的先後順序計算,並根據服務的詳細情況給予相應的積分。 三、考績:根據最近三年內的考績等第計點,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1月24日公告的公務人員考績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考績等第根據公務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評核結果,給予不同等級的評定。 四、眷口人數:根據直系親屬人數(以同戶籍為準)計點,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廿。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7年7月3日修正公務人員家庭處理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眷口人數根據公務人員的家庭成員和他們的住所,計算家庭的規模。 五、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又無自用住宅而賃屋居住者佔最高總點數百分之十五。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總統府秘書處95年1月5日公告的公務人員宿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符合申配公有宿舍資格並無自用住宅的公務人員,可獲得相應的積分。 總結: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的分配積點計算規定了官職等級、年資、考績、眷口人數和居住情況等因素,以積點方式來確定宿舍的分配,並且不同因素佔比不同。這些規定旨在公平、公正地分配宿舍資源,確保符合條件的公務人員能夠獲得宿舍的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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