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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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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經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果配住通知單送達後十五天內未辦理相應手續,除非有特殊原因並經事前報請核准,否則將視為放棄,且不得保留原登記次序,並且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根據這項法規,一旦宿舍核配完成後,住戶不得挑選或更換宿舍。如果收到配住通知後十五天內未辦理相應手續,除非有特殊原因並經事前報請核准,否則將被認為是放棄住戶權益,且不得保留原先的登記次序。此外,在之後的兩年內,住戶也不得再次申請登記。這條法規強調了住戶必須及時處理宿舍配房手續,並且限制了住戶在短期內以及接下來的兩年內再次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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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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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