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果配住通知單送達後十五天內未辦理相應手續,除非有特殊原因並經事前報請核准,否則將視為放棄,且不得保留原登記次序,並且在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根據這項法規,一旦宿舍核配完成後,住戶不得挑選或更換宿舍。如果收到配住通知後十五天內未辦理相應手續,除非有特殊原因並經事前報請核准,否則將被認為是放棄住戶權益,且不得保留原先的登記次序。此外,在之後的兩年內,住戶也不得再次申請登記。這條法規強調了住戶必須及時處理宿舍配房手續,並且限制了住戶在短期內以及接下來的兩年內再次申請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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