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各原單位配住宿舍(含租賃、典押房屋) 規定事項如次: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配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經報請各機關首長核准借用或延期者外,各經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及公證書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三、資遺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之。四、退休人員凡居住於本規則第一條各款所定之宿舍,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應依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規定辦理。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調職、離職、免職或撤職的人員應在特定時限內將配住的宿舍歸還給原始機關,並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果逾期不交還宿舍,除非經報請各機關首長核准借用或延期,否則應按照本條例及公證書等約定,向管轄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或訴訟。受撤職、免職或解僱的人員應在特定時間內按照前述規定辦理。另外,資遣人員應在特定時間內按照前述兩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如果居住在本條例所定的宿舍內,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宿舍。然而,如果是在民國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在修正後退休的人員,其所配住的宿舍是根據修正前的規定所定的「眷屬宿舍」,則應依照相關法令和合約等規定辦理。 相關資料: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41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公布日期:民國70年11月25日 3.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7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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