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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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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宿舍配住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配住權利,配住人並應即時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配住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給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如果宿舍配住人違反該規定,將取消其配住權利,並要求配住人立即將宿舍回復原狀並交還。如果配住人未遷入居住或僅將宿舍用於存放傢俱和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也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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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宿舍配住人違反前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