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宿舍配住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配住權利,配住人並應即時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配住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亦同。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3條的規定,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給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的行為。如果宿舍配住人違反該規定,將取消其配住權利,並要求配住人立即將宿舍回復原狀並交還。如果配住人未遷入居住或僅將宿舍用於存放傢俱和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也同樣適用這一規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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