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之交還應向司法院秘書處 (所屬各機關總務單位) 辦理點交手續。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4條,宿舍的交還程序應向司法院秘書處(所屬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點交手續。這表示當宿舍被需要交還時,應該與司法院秘書處聯絡,進行相應的手續。然而,對於具體的點交手續要求以及程序的細節,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確定具體的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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