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配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致招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15 條,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對於配住人有維護和整潔宿舍的義務,如果有人故意破壞或未盡義務管理致使損壞發生,則該配住人應承擔修繕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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