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宿舍的配住人應當妥善存放燃料並與火種隔離,避免造成火災並導致公有財物的損失。除非火災是由於天災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否則配住人應對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宿舍內的公有財物不受火災的損害,並鼓勵配住人遵守火災安全措施。如果配住人沒有妥善存放燃料、不與火種隔離或未能遵守火災安全規定,而造成火災並損壞公有財物,他們將要負起全部的責任。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宿舍內的安全,並追究那些不遵守火災安全規定的人的責任。與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有關的資料包括火災事故報告、燃料存儲及使用記錄等。這些資料可以作為評估配住人是否遵守安全規定並確定應由他們負責的損失的依據。 以一個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假設有一位配住人在宿舍內存放了易燃物質且未與火種隔離,其導致火災發生並損壞了宿舍內的公有財物。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16條,這位配住人將要承擔全部的責任以賠償這些損壞。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中華民國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how.php?l=update&d=&tableName=CB_&_LF_&_CD&_BT_&_EOVup&land_sq=444&parent_id=3451&toListId=3453&intMonth=0&intYea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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