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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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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及(合)格證書發給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記載有誤,係辦理試務或訓練機關冊報疏忽所致者,原請發證書機關應函請本院更正後重新製發證書。
  2. 2.前項及(合)格證書以紙本型式製發者,應將原證書繳回本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10條,如果及格證書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記載有誤,這可能是因為試務或訓練機關在冊報時疏忽所致。在這種情況下,原請發證書機關應該函請考試院更正後重新製發證書。另外,如果及格證書是以紙本形式發放,要將原證書交還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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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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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0 條規定:「及(合)格證書發給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記載有誤,係辦理試務或訓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