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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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及(合)格證書發給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記載有誤,係辦理試務或訓練機關冊報疏忽所致者,原請發證書機關應函請本院更正後重新製發證書。
- 2.前項及(合)格證書以紙本型式製發者,應將原證書繳回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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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10條,如果及格證書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記載有誤,這可能是因為試務或訓練機關在冊報時疏忽所致。在這種情況下,原請發證書機關應該函請考試院更正後重新製發證書。另外,如果及格證書是以紙本形式發放,要將原證書交還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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