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及技術人員考試,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寄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規費;另將請發證書清冊草案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送本院先行辦理製證,該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函報本院,並請發及格證書後寄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