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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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規費;另將請發證書清冊草案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送本院先行辦理製證,俟該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函報本院,並請發及格證書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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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9條,這項法規主要是針對未列有訓練程序的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進行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考選部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上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並通知及格人員按照規定期限向考試院繳納證書規費。此外,考試院也會將相關的發證清冊草案以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提交給考試院,先行辦理製證工作。待該考試的典試和試務辦理情況經考試院會議核備後,才會寄發證書給合格考生。
- 業名詞
- 按名詞
- 規費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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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