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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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8條規定,當考試或訓練合格的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資訊因冊報錯誤或經戶政機關依法更改,申請發證書時,需要提供個人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考試院函請更正報備冊籍。 參考資料: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考試院,https://www.exam.gov.tw/lp.asp?ctNode=2219&CtUnit=958&BaseDSD=7&mp=1 範例: 例如,如果某人在報名考試時提供的姓名有誤字,而該人已通過考試並訓練合格,當他向考試院申請發證書時,需要提供個人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更正他的報名資料。考試院會根據提供的文件進行冊報錯誤更正。
- 錯誤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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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