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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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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選部、保訓會及轉任機關向本院請發及(合)格證書,應備齊下列文件及費用: 一、請發證書清冊(含證書寄發行文表及共享檔案資料上傳憑據)一份,並加蓋印信及騎縫章。 二、證書規費。但以多通路方式繳費者,得經由系統勾稽收訖。 三、申請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規費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份。
  2. 2.前項第一款之請發證書清冊,其有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相關基本資料,請發證書機關應透過本院證書系統共享檔案交換平臺上傳電子檔案;第三款經符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規費人員,如已繳納規費,由本院辦理溢繳退費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7條,請求發給證書的機關必須準備以下文件和費用: 一、請求發給證書清冊,其中包含發給證書的寄發行文表和共享檔案資料上傳的憑據,並加蓋印信和騎縫章。 二、支付證書的費用。如果使用多通路支付方式,可以通過系統確認收款。 三、如果申請免除考試及格證書的費用,應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一份。 根據第1項第一款的規定,請求發給證書的機關應該透過考試院的證書系統共享檔案交換平臺上傳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的相關基本資料。對於第3款核符免徵考試及格證書費用的人員,如果已經繳納了費用,考試院將處理退還多餘費用的事宜。

  • 規費名詞
  • 勾稽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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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7 條規定:「考選部、保訓會及轉任機關向本院請發及(合)格證書,應備齊下列文件及費用: 一、請發證書清冊(含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