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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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及保訓會得於請發及(合)格證書前,視其性質需要,發給臨時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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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6條規定,考選部及保訓會可以在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之前,根據情況需要,發給臨時證明,而臨時證明的有效期間為三個月。這意味著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考選部及保訓會可以先暫時發給證明文件,等到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再發給正式的考試及格證書。臨時證明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超過這個期限後就需要辦理正式的證書。例如,如果一位考生已經通過了某項考試並且完成了相關訓練,但考選部或保訓會還沒有辦法立即發給正式的考試及格證書,他們可以先發給一份臨時證明,以便考生能夠在這段時間內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或完成其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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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