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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考選部及保訓會得於請發及(合)格證書前,視其性質需要,發給臨時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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