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6

快速跳轉

考選部及保訓會得於請發及(合)格證書前,視其性質需要,發給臨時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6條規定,考選部及保訓會可以在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之前,根據情況需要,發給臨時證明,而臨時證明的有效期間為三個月。這意味著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考選部及保訓會可以先暫時發給證明文件,等到辦理完相關手續後再發給正式的考試及格證書。臨時證明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超過這個期限後就需要辦理正式的證書。例如,如果一位考生已經通過了某項考試並且完成了相關訓練,但考選部或保訓會還沒有辦法立即發給正式的考試及格證書,他們可以先發給一份臨時證明,以便考生能夠在這段時間內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或完成其他手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6 條規定:「考選部及保訓會得於請發及(合)格證書前,視其性質需要,發給臨時證明,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