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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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因原領及(合)格證書所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資料變更,或與戶政機關戶籍登記不符時,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院申請改註: 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及(合)格證書。 三、記載改註事項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外國籍者,應附有效居留證及護照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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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11條,如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資料有變更,或與戶政機關戶籍登記不符,應向考試院申請改註,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原及(合)格證書。 3. 記載改註事項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4. 外國籍者,還需附上有效居留證和護照影本各一份。 範例資料: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如果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變更,則需要提供記載新編號之個人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例如,如果某人在考試時使用的國民身分證編號是A123456789,但後來該人更換了新的國民身分證,編號變為B987654321,則該人在申請改註時需要提供新的國民身分證編號所記載之個人戶籍謄本。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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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