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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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核准申請改註證書案件後,應檢還改註後之證書,並將相關資料函知請發證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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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12條規定,當考試院核准申請改註證書案件後,應將改註後的證書退還給申請人,同時也需要將相關資料函知給發證機關。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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