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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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紙本及(合)格證書因遺失、污損或銷毀而申請補發者,發給證明書。
- 2.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證書污損者,應附原污損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外國籍者,應附有效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一份。
- 3.及(合)格證書經補發證明書後,原證書即失其效力。
- 4.第一項補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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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13條,針對考試及格證書遺失、污損或銷毀的情況,可以申請補發證明書。具體申請補發證明書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申請表一份、原污損證書(如有)的副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以及外國籍者需提供有效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一份。在補發證明書後,原證書將失去效力。此外,第一項補發證明書可以以電子證明書型式發放。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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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