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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紙本及(合)格證書因遺失、污損或銷毀而申請補發者,發給證明書。
  2. 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證書污損者,應附原污損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外國籍者,應附有效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一份。
  3. 及(合)格證書經補發證明書後,原證書即失其效力。
  4. 第一項補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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