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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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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製作完成之紙本及(合)格證書,因及(合)格人員未繳納證書規費或其他原因致未寄發者,得公告限期請領,逾期仍未請領,經掃描建檔並造冊後予以銷毀;必要時,得延後銷毀或另予處理。
  2. 2.前項紙本及(合)格證書銷毀後,及(合)格人員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考試院已經完成製作的紙本及(合)格證書因為及(合)格人員未繳納證書費用或其他原因尚未寄發,則考試院可以公告一定期限讓這些人領取證書。如果逾期仍未領取,考試院可以將這些證書進行掃描建檔並造冊後銷毀。如果有必要,考試院也可以延後銷毀或選擇其他處理方式。 2. 根據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紙本及(合)格證書已經銷毀,及(合)格人員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為「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考試院 2017 年 4 月 13 日台考字第 1060250759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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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院製作完成之紙本及(合)格證書,因及(合)格人員未繳納證書規費或其他原因致未寄發者,得公告限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