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本院核准補發證明書後,應將相關資料登載本院公報,並函知請發證書機關及各該職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考試院在核准補發證明書後,應將相關資料登載於考試院的公報,並函知發證書機關以及相關的職業主管機關。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補發證明書的程序正確且透明,並向相關機關做出通知,以便他們能夠根據補發的證明書進行相應的行動。例如,當考試院核准補發一個獸醫師考試的及格證書後,考試院會將相關資料登載於公報,並函知給獸醫師的發證機關以及相關的職業主管機關,這樣可以確保相關的機關得到相關資訊,並根據證書進行進一步的處理。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