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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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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准補發證明書後,應將相關資料登載本院公報,並函知請發證書機關及各該職業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考試院在核准補發證明書後,應將相關資料登載於考試院的公報,並函知發證書機關以及相關的職業主管機關。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補發證明書的程序正確且透明,並向相關機關做出通知,以便他們能夠根據補發的證明書進行相應的行動。例如,當考試院核准補發一個獸醫師考試的及格證書後,考試院會將相關資料登載於公報,並函知給獸醫師的發證機關以及相關的職業主管機關,這樣可以確保相關的機關得到相關資訊,並根據證書進行進一步的處理。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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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5 條規定:「本院核准補發證明書後,應將相關資料登載本院公報,並函知請發證書機關及各該職業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