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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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英文證書者,發給英文及(合)格證明書。
- 2.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證(明)書及有效護照影本各一份。
- 3.第一項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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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16條的規定,如要申請英文證書,考試院會發給英文及(合)格證明書。該規定中提到,申請英文證書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原證(明)書及有效護照影本各一份。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第一項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可以採用電子證明書的形式。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可以以電子檔案的形式提供。 參考資料:《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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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