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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英文證書者,發給英文及(合)格證明書。
  2. 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證(明)書及有效護照影本各一份。
  3. 第一項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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