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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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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英文證書者,發給英文及(合)格證明書。
  2. 2.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證(明)書及有效護照影本各一份。
  3. 3.第一項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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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16條的規定,如要申請英文證書,考試院會發給英文及(合)格證明書。該規定中提到,申請英文證書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申請表一份。 2. 原證(明)書及有效護照影本各一份。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第一項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可以採用電子證明書的形式。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可以以電子檔案的形式提供。 參考資料:《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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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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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6 條規定:「申請英文證書者,發給英文及(合)格證明書。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