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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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7 條,如果一個申請人以不實之事由或偽造之證件申請改註及(合)格證書,或者偽稱原領及(合)格證書遺失而申請補發證書或證明書,一旦發現,應該駁回其申請或註銷其證書或證明書。對於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則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https://www.civilservice.gov.tw/Upload/RelFile/22/note/924/c9e001b3-725f-442a-9c7c-bf577b35f0fe.pdf)
- 偽造名詞
- 駁回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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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