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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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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不實之事由或偽造之證件申請改註及(合)格證書,或偽稱原領及(合)格證書遺失而申請補發證書或證明書,一經察覺,應駁回其申請或註銷其證書或證明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7 條,如果一個申請人以不實之事由或偽造之證件申請改註及(合)格證書,或者偽稱原領及(合)格證書遺失而申請補發證書或證明書,一旦發現,應該駁回其申請或註銷其證書或證明書。對於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則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https://www.civilservice.gov.tw/Upload/RelFile/22/note/924/c9e001b3-725f-442a-9c7c-bf577b35f0fe.pdf)

  • 偽造名詞
  • 駁回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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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人以不實之事由或偽造之證件申請改註及(合)格證書,或偽稱原領及(合)格證書遺失而申請補發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