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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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之發給、改註與補發,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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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2條規定,考試院負責發給、改註和補發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本辦法是根據該法規制定的,具有相對法律效力。這意味著考試院是負責管理和執行各種考試及格證書的發放和相關事務的機構。 範例:一個人通過了獸醫師考試並完成了相關訓練,考試院將發給他一份獸醫師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以便他正式任職和開始執業。如果這個人的證書遺失或損毀,他可以向考試院申請補發一份新的證明書。考試院會按照相應的流程來處理這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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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