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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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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考試院應對考試及格者發給證書,及格證書除經國家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免試或折抵相關學力之適用人員得逕予資格登記銓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則規定:「考試院應對考試合格者發給證書,合格證書除經國家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免試或折抵相關學歷之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逕予資格登記銓敍。」 根據這兩條法規,考試院對於考試及格者應發給證書,合格證書可以用來免試或折抵相關學力的適用。這表示當某人在相關考試中合格,考試院會發給他們證書,並且可以根據這個證書免試或折抵相關學歷,使他們能夠直接資格登記銓敍。 參考資料:考試院官方網站(https://www.exam.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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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