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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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規解釋可以得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8條規定了以下幾點內容: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在通過考試後,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如果需要,可以進行類科需要的訓練或學習,並在期满後經成績及格者,才能夠獲得考試及格證書。 2. 有關訓練或學習的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事項的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3. 考試及格證書的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的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可以減徵、免徵或停徵費用。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考試院」的官方網站,其中有關身心障礙者減免考試費用的相關資訊,這符合法條第3款中提到的特殊境遇的考試及格人員減免費用的情況。
立法沿革 4 版
(0750103 制定)
考試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由考試院補行錄取。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議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類、科及其應試科目,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配合第三條考試等級之區分,增列初等考試。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有關考試類科及其應試科目之決定,本屬考試院之職掌,勿庸會同關係院定之,故刪除「會同關係院」文字。
(0910607 修正)
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審查,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辦理;其審查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應基於法律授權,爰將原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授權規定之審查規則法源,提昇改由本法明定。
(1020108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登載公報。但必要時得視類科需要於錄取後施以訓練或學習,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或學習之期間、實施方式、請假、成績考核、獎懲、停訓、重訓、退訓、延訓、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訓練費用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照顧原住民及特殊境遇家庭,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須有法源,始能對原住民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族群減徵、免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爰於第三項後段增訂但書規定。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減徵名詞
依照委員提議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配合第三條考試等級之區分,增列初等考試。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有關考試類科及其應試科目之決定,本屬考試院之職掌,勿庸會同關係院定之,故刪除「會同關係院」文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之訂定應基於法律授權,爰將原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授權規定之審查規則法源,提昇改由本法明定。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照顧原住民及特殊境遇家庭,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須有法源,始能對原住民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族群減徵、免徵或停徵考試及格證書費,爰於第三項後段增訂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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