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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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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2. 2.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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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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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750103 制定)

考試及格人員,由考試院發給證書,並登載公報。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前項及格方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配合取消檢覈,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專技人員檢覈程序,及第三項專技人員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規定。   三、目前部分專技人員特考採平均(六十分)及格制,而專技人員高普考則參採T標準分數常態分配理論,按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決定取,均予以法制化。另增加科別及格制,以擴大改進考試方法技術,提昇專技人員執業水準。   四、明訂專技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法源。   五、原分階段考試規定修正為分試,並移至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二、第三項規定。

(0900501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其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前項及格方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維持專技人員之執業水準,其專業科目成績之計分允宜占較高之比重,爰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及格方式「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及格」修正為「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俾其普通科目成績與專業科目成績能按不同配分比例計算,以加重專業科目之計分比重。

(1020108 全文修正)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七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攸關人民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其個人之專業能力及道德規範,均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爰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得限期不得應考規定,並配合調整款次順序。   三、現行法律規定而言,專技人員國家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並非僅由考選部舉辦,依典試法第二條規定:「性質特殊或低於普通考試之規定,得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交由考選部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院並訂有「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為委託辦理之相關規範。因之,為能有明確之規範,宜加列「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爰於第二項末句中「或委託舉辦」。

(0750103 制定)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配合取消檢覈,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專技人員檢覈程序,及第三項專技人員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規定。   三、目前部分專技人員特考採平均(六十分)及格制,而專技人員高普考則參採T標準分數常態分配理論,按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決定取,均予以法制化。另增加科別及格制,以擴大改進考試方法技術,提昇專技人員執業水準。   四、明訂專技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法源。   五、原分階段考試規定修正為分試,並移至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二、第三項規定。

(0900501 修正)

為維持專技人員之執業水準,其專業科目成績之計分允宜占較高之比重,爰將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及格方式「各科目平均滿六十分及格」修正為「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俾其普通科目成績與專業科目成績能按不同配分比例計算,以加重專業科目之計分比重。

(1020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攸關人民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其個人之專業能力及道德規範,均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爰增訂應考人考試涉及重大舞弊,得限期不得應考規定,並配合調整款次順序。   三、現行法律規定而言,專技人員國家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並非僅由考選部舉辦,依典試法第二條規定:「性質特殊或低於普通考試之規定,得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交由考選部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之。」考試院並訂有「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為委託辦理之相關規範。因之,為能有明確之規範,宜加列「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爰於第二項末句中「或委託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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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