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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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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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7 條,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所發現的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導致應該被錄取的人未被錄取,或者不應該被錄取的人被錄取,可以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舉例來說,如果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後,因為典試或試務疏失,一個本應錄取的考生被遺漏而未錄取,或者一個不符合標準的考生卻被錄取了,根據第 17 條的規定,考選部可以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立法沿革 4 版
(0750103 制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檢覈,應就申請檢覈人所繳學歷、經歷證件,審查其所具專門學識經驗及執業能力,並得以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以核定其執業資格。 前項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必要時得視其類、科性質,按基礎學科及應用學科分階段舉行。應考人於在學期間得參加前階段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管理法規,其有關考試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應適用本法。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因檢覈制度已經廢止,遂訂定特別條款,使職業管理法規有關考試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法。
(1020108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發生時起二年內為之。爰刪除「一年內」規定,逕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俾規範一致。
(1121114 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或及格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不及格、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具錄取或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一、新增條文。 二、因檢覈制度已經廢止,遂訂定特別條款,使職業管理法規有關考試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法。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發生時起二年內為之。爰刪除「一年內」規定,逕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俾規範一致。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具錄取或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 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或及格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本法難謂周妥完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俾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考試及格或不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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