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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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採下列及格方式: 一、科別及格。 二、總成績及格。 三、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 2.前項及格方式,得擇一採行或併用,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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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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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750103 制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除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外,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資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資歷,減免應試科目。 前項減免應試科目之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申請檢覆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者,得就原核定科目於五年內參加筆試或面試。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取消檢覈,將其精神融入考試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因此增訂本條文,規定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相當資歷者,得視其資歷之不同,減免應試科目。另因專技人員種類眾多,資歷條件不同,為執行便利起見,關於減免應試科目之標準及「資歷」之範圍,由考試院訂定。 三、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申請檢覈經核定予以筆試者,訂定五年過渡期限,規定其得就原核定筆試科目繼續應試。
(0910607 修正)
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資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資歷,減免應試科目。 前項減免應試科目之標準,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其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審議費額,由考選部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者,得就原核定科目於五年內參加筆試或面試。
立法理由一、應考人符合本條規定申請減免應試科目案件,係由各該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各該考試規則規定應繳交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審議費。收繳費額宜有法律依據,爰於本條第二項增列收費規定。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新制後,復經二次修正,本條第三項原規定「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於適用上易產生疑義,爰明訂檢覈申請之截止日期,俾期規範明確。
(1020108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採下列及格方式: 一、科別及格。 二、總成績及格。 三、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前項及格方式,得擇一採行或併用,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及格方式分款明列,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依其類科及性質需要,及格方式得擇一或併用,俾增彈性;並因應未來各科目分數不以百分制為限,將「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修正為「總成績及格」,俾增彈性並符應各類科需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一、新增條文。 二、取消檢覈,將其精神融入考試為本次修法重點之一,因此增訂本條文,規定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相當資歷者,得視其資歷之不同,減免應試科目。另因專技人員種類眾多,資歷條件不同,為執行便利起見,關於減免應試科目之標準及「資歷」之範圍,由考試院訂定。 三、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申請檢覈經核定予以筆試者,訂定五年過渡期限,規定其得就原核定筆試科目繼續應試。
一、應考人符合本條規定申請減免應試科目案件,係由各該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於各該考試規則規定應繳交申請減免應試科目審議費。收繳費額宜有法律依據,爰於本條第二項增列收費規定。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新制後,復經二次修正,本條第三項原規定「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於適用上易產生疑義,爰明訂檢覈申請之截止日期,俾期規範明確。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及格方式分款明列,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依其類科及性質需要,及格方式得擇一或併用,俾增彈性;並因應未來各科目分數不以百分制為限,將「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修正為「總成績及格」,俾增彈性並符應各類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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