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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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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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5 條,各種應考資格審查的相關規定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以及對應考人的專業能力進行審查。具體執行過程中,審查人員的資格、審查內容、以及相關的退補件等事項應由考選部提出報告後由考試院定案。這樣的設計可以確保審查過程的合法性和客觀性,同時也可以避免人爭事。 在此法條的範疇內,可以舉出參考法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6 條 (84.01.28)的例子。根據這個法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考試資格是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這個案例顯示了具體的考試資格是如何根據法律與相關程序進行審查與確定的。
立法沿革 3 版
(0750103 制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之應考資格及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0881207 全文修正)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
立法理由一、賦予訂定特種考試規則之法源依據。 二、專技人員特考未來將於考試規則中明訂其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初等考試之等別,各等別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另特種考試亦有部分(如航海人員、漁船船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非單一類科,因此有增列特種考試「分類、分科」應考資格之必要。 三、刪除「應檢覈資格」。 四、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規則係考試院職掌,故刪除「會同關係院」文字。
(1020108 全文修正)
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應經審查,審查人員資格、審查內容、退補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得委託辦理試務之規定,業明定於典試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爰在此不另作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照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一、賦予訂定特種考試規則之法源依據。 二、專技人員特考未來將於考試規則中明訂其比照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初等考試之等別,各等別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另特種考試亦有部分(如航海人員、漁船船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非單一類科,因此有增列特種考試「分類、分科」應考資格之必要。 三、刪除「應檢覈資格」。 四、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規則係考試院職掌,故刪除「會同關係院」文字。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並依授權明確性原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有關得委託辦理試務之規定,業明定於典試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爰在此不另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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